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82执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远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远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82执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宝代表人郑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辉,该社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强,该社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冯远柏,男,汉族,住广宁县南街镇圣堂社区居委会。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远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6)粤1882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一、确认被告冯远柏欠原告连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25088.96元、利息48663.97元,本息合计973752.93元(截止2016年7月27日,后息按照借款合同另计)。其中缺供本息合计131216.42元,该缺供部分金额被告冯远柏应于2016年8月20日前归还。2016年8月之后的供款数额及期数仍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二、若被告冯远柏未按第一项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出现任一期违约,原告即有权申请法院全额执行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973752.93元(本金925088.96元、利息48663.97元,截止2016年7月27日,后息按照借款。逾期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冯远柏所有的座落于连州市连州镇城西干道东侧象鼻岭商贸城二期B幢二层201铺,并已移送评估拍卖。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冯远柏所有的座落于连州市连州镇城西干道东侧象鼻岭商贸城二期B幢二层201铺,并已移送评估拍卖。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82执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曹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骆锦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