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陶雅秋诉王瑞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雅秋,王瑞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民初811号原告:陶雅秋,女,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王瑞甫,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陶雅秋与被告王瑞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雅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瑞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雅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瑞甫给付借款100000元,利息从2007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为止;2.被告王瑞甫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12月23日,被告王瑞甫从原告陶雅秋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给付了13个月的利息26000元,并在2011年8月10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据。此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故诉至法院。被告王瑞甫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根据原告陈述,本案的调查重点是:被告王瑞甫是否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原告陶雅秋对上述调查重点无异议。审理中,原告陶雅秋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2011年8月10日被告王瑞甫向原告陶雅秋出具的借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略),证明:2005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至2011年8月10日偿还了2007年1月23日前的借款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故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借据。被告王瑞甫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此组证据是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王瑞甫未出庭质证不影响对此份证据的认证,故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采信。审理中,被告王瑞甫未向法庭提供证据。2005年12月23日,被告王瑞甫向原告陶雅秋借款100000元用于收黄豆,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王瑞甫向原告陶雅秋给付了13个月的利息26000元,并在2011年8月10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中注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时间为2005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2%,到2011年利息未还、借款期从2011年8月10日算起、这期间已付26000元整。此后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陶雅秋与被告王瑞甫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定给付被告王瑞甫借款本金,被告王瑞甫就应按照约定或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未及时偿还,属于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陶雅秋要求被告王瑞甫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自2007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时为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瑞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瑞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陶雅秋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自2007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瑞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栋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