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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吴秋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430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滨北路“江滨·幸福广场”一层A1-2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0001PUW7N。法定代表人:陈建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李泽楠,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吴秋萍,女,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丽、郭振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吴秋萍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吴秋萍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吴秋萍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万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吴秋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彩霞速 录 员  吴翠云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