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楚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高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楚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嘛,男,1982年2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楚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明(2017)云2324执13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41.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6)云2324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尧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