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新友与马红军、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友,马红军,陈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408号原告:马新友,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赵韶松,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红军,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陈春红,女,1970年10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马新友与被告马红军、陈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马新友负担。审判员 栾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