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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某等婚��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3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孟某,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韩某申请执行孟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给付赡养费、医疗费21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孟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孟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孟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标的2100元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孟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