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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智平、张智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平,张智成,张新文,刘富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平,男,1985年8月2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申请执行人张智成,男,1987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申请执行人张新文,男,1959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刘富桂,男,1973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张智平;张智成;张新文申请刘富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富桂应支付申请人张智平、张智成、张新文案款41825.0元,承担执行费527.37元。本院已执行1149.0元,尚有4067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富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5执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鑫(江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