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563吕海林与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刘方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吕海林,刘方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丰收路13号。法定代表人:黄天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海林,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原审被告:刘方中,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2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诉称:本案名为民间借贷纠纷,但上诉人既非本案的借款人也非担保人,被上诉人之所以将上诉人列为本案的被告,可见本案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该工程承包人为上诉人公司,故该案应由上诉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另一被告刘方中的住所地为江苏省睢宁县八一西路149号。被上诉人吕海林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兴化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王 素 芳代理审判员 欧阳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