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359号原告:任某某,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1500元整;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30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急需用钱,连上礼的钱也没有,向原告开口借钱,正好那天原告的工资卡打进去钱了,俩人相跟上从卡里取出3000元,被告拿走,当时也没有打条据,被告说周转几天有钱就还了。2016年1月27日因原告亲戚出了车祸住院需用钱,原告打电话向被告要钱,被告说过几天他母亲过了生日有了钱就还了,过生日那天原告还去上了礼。生日过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被告不是说出门不在家,就是说过两天给你送过去。后来干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一直拖到2016年2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家,被告说没钱,一分也给不了。原告只好让被告打了一张借条,被告说正月卖元宵,过了正月一定给原告还清,但过了正月十五也没还。2016年3月28日,原告去被告家中索要时才给了1500元,剩余1500元至今也分文未还,原告不知给被告打过多少电话和发短信,被告就是拖着不还。原告被迫无奈,现只好具状向贵院提起此诉,请贵院依法判如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借原告1500元,于2017年8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