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胡晋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坚,胡晋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坚,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林泽斌,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晋旗,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陈志坚与胡晋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及广州市中级人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987号、(2016)粤01民终1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胡晋旗应向陈志坚支付案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胡晋旗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志坚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3800元,执行费125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胡晋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胡晋旗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胡晋旗的财产情况,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小型汽车各一辆的档案,但是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理;另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广州远毅有限公司、广州晋旗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广州粤旗汽车有限公司已被注销,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股权无法处理,;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6×××80、52×××61、45×××61.中国银行账户73×××43,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胡晋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宋富长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惠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