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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胜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得雄,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刑初472号自诉人黄得雄,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7********,家住湖南省邵东县槎桥镇青山村赛头组**号。诉讼代理人银立中,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人王胜,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5********,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七里乡金溪村委会杨家村*号附*号。辩护人崔志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黄得雄以被告人王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黄得雄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王胜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黄德雄申请撤诉属于处置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申请撤诉确属自愿,故应当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德雄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宁丽荣人民陪审员 孙耀新人民陪审员 张   罗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达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