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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黄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黄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294号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676号。负责人:余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黄群,男,生于1963年2月26日,住四川省犍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黄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绣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黄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程 冲书 记 员 孙酉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