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建与何下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罗琴,何下红,张兆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贺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琴,女,汉族.被执行人何下红。被执行人张兆凤。贺建、罗琴与何下红、张兆凤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下红、张兆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贺建、罗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下红、张兆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建、罗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下红、张兆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建、罗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