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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史金栋与姚海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447号史金栋,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姚海清,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史金栋申请姚海清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金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