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史金栋与姚海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447号史金栋,男,汉族,1966年6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姚海清,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史金栋申请姚海清故意伤害一案,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金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