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635号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92年6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刘XX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银座宾馆412房间内,趁被害人白某熟睡之际盗走白某钱包内的现金2000元。被告人刘XX于2017年7月21日9时左右在东胜区火车西站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侦破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赃款照片,手机微信聊天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五百元。(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现金2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