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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2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子正、刘家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正,刘家兴,赫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228-1号申请执行人:赵子正,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刘家兴,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寿光市金光街**号,住寿光市。被执行人:赫金英,女,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家兴之妻。赵子正申请执行刘家兴、赫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7年8月10日在网络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家兴所有的鲁G×××××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评估价为26000元,拍卖保留价为18200元。2017年8月11日胡秋荣(居民身份证号码:以282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家兴名下鲁G×××××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胡秋荣(居民身份证号码:。二、买受人赵立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 张 勇执行员 :孙荣生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魏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