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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法拉菲商贸有限公司与曹端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法拉菲商贸有限公司,曹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法拉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心路42号和兴花园S2栋商铺B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24379D。法定代表人:黄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端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上诉人深圳市法拉菲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3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实际办公地点位于深圳市××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