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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任玉莲、任淑华等与高忠、高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莲,任淑华,任少华,高忠,高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95号原告:任玉莲,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张磊,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淑华,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张磊,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少华,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磊,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忠,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高爱青,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任玉莲、任淑华、任少华与被告高忠、高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任玉莲、任淑华、任少华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莲、任淑华、任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任玉莲、任淑华、任少华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中审 判 员  李芳谊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雨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