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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鹏飞与被执行人张俊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鹏飞,张俊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鹏飞,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俊燕,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鹏飞与被执行人张俊燕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福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