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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吴标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标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286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标辉,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进贤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标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征得被告人吴标辉同意,并在开庭前通知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标辉在进贤县文港镇经营德玛游戏厅,并在店内摆放8台赌博机,可同时供16人使用,供多人赌博,非法获利。2017年5月31日下午,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德玛游戏厅抓获刘某等六名赌博人员,查获并扣押游戏厅内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吴标辉经民警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吴标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标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标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刑事照片、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证人刘某、陈某、杨某1、杨某2、吴某1、吴某2的证言、被告人吴标辉的供述、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标辉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标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标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熊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