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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中刚与陈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刚,陈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289号原告:李中刚(又名李中喜),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陈善敏,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李中刚与被告陈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中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倩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