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中刚与陈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刚,陈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289号原告:李中刚(又名李中喜),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陈善敏,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李中刚与被告陈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中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倩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