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8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与张润红、何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张润红,何波,王彩萍,苗素梅,麻燕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858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号。负责人:刘涛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张润红,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被告:何波,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被告:王彩萍,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被告:苗素梅,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被告:麻燕兵,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与被告张润红、何波、王彩萍、苗素梅、麻燕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813元,减半收取2406.5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范温慧人民陪审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王润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乔 婧书 记 员  刘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