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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科跃电子有限公司、盐城市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科跃电子有限公司,盐城市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432号之一申请人:安徽科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70421501W。法定代表人:耿玉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盐城市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建丰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915256106。法定代表人:徐波。申请人安徽科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波、宋春荣、盐城市吉达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安徽科跃电子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C×××××号轻型厢式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日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安徽科跃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辆由安徽科跃电子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或设定抵押。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安徽科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