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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9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唐教奎、东莞市睿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教奎,东莞市睿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9161号申请人:唐教奎,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址: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欣,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睿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田寮村田寮工业区东桥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49553211。唐教奎诉东莞市睿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教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申请人价值2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教奎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睿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