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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江苏安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剡港染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剡港染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482号原告:江苏安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MA1MCKBP3T,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探索路6号B1705。法定代表人:许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海涛,男,198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剡港染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09680771E,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城关镇罗柱岙。法定代表人:马如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剡港染洗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剡港染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安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江苏安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