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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晚云、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晚云,黄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4民初629号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南路。法定代表人李乐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刘志,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前进村四组,身份证号码4302241982********,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谢晚云,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黄小兰,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晚云、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刘志、陈文发以及被告谢晚云均到庭参加诉讼,黄小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晚云、被告黄小兰共同连带立即向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共计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谢晚云、被告黄小兰共同连带立即向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自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共计壹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127,800元);三、本案所涉及的诉讼费等概由被告谢晚云、谭小兰共同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4年3月7日,被告谢晚云、黄小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当时约定的利息为月息三分、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为止,双方之间签订了《贷款合同》。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号:1903022509200105068账号向收款人即被告谢晚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茶陵支行开设的账号:6222021903002675233内汇入转账金额为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谢晚云、黄小兰催讨,但其仅向原告支付了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期间的利息,之后再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谢晚云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但未履行,其行为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据此,故原告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谢晚云答辩称,借钱是事实,但是现在被告谢晚云羁押在看守所,没办法还钱;希望原告不要计算利息,只偿还本金30万元。被告黄小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黄小兰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意见,本院认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实:被告谢晚云、黄小兰以需要流动资金进行周转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陆个月(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贷款利率(月息)30‰。合同上两被告均在借款人这栏签名盖印。原告陈述两被告偿还了2014年10月31日至2016年3月3日的利息,至此两被告再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后原告催讨多次,2015年4月28日被告谢晚云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归还本金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若被告不按上述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签订的贷款利率(月息)基础上加收50%(逾期罚息)。承诺书出具后,被告仍未按照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谢晚云与被告黄小兰于1985年4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两被告发放了贷款300000元,并有贷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予以证实,对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借款利息,原告庭审陈述被告已偿还利息共计155850元,庭后原告提供的被告偿还的利息票据经本院核实金额为151200元,原告陈述因时间较久,有张4650元的票据已遗失,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偿还利息的数额,且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以本院核实的数额为准,故本院对被告已还利息金额为155850元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对被告已还的利息按照月息30‰计算,被告予以认可,故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本金300000元,月利率30‰计算,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55700元共计偿还了519天(偿还利息时间截止到2016年4月2日)。原告主张的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的利息按月息30‰计算共127800元,该主张利息起算时间错误,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0‰,故2016年4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的利息按本金300000元,月利率20‰计算,利息为6200元(300000×20‰÷30天×31天),因被告总共偿还利息155850元中尚余下150元(155850元-155700元)未核减,故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5月3日未偿还的利息为6050元(6200元-150元)。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谢晚云、黄小兰连带偿还从2016年3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的利息127800元及后段利息按月息三分计算至清算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晚云、黄小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6050元(2016年4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共计306050元;后段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算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7元,由原告茶陵县乐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169元,由被告谢晚云、黄小兰负担55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谭 瑶人民陪审员 胡 康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雪飞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