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165号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植林,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志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植朝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