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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0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昆与被执行人张学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昆,张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0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徐昆,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云南省寻甸县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三保村。被执行人:张学祥,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五条沟村委会积足矣村。申请执行人徐昆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铁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人徐昆与被执行人张学祥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7月30日经申请人同意对本案执行程序进行终结。后被执行人张学祥一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昆与被执行人张学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张学祥开展查控工作,并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现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子标审判员 :冯腾海审判员 :甘律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田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