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沙全钢与南乐三友置业有限公司、马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全钢,南乐三友置业有限公司,马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398号原告沙全钢,男,汉族,1958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华龙区。被告南乐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三友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城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司建欣,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宇飞,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南乐县。本院受理原告沙全钢与被告南乐三友置业有限公司、马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沙全钢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沙全钢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不交诉讼费,也不申请缓缴,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东林审 判 员 仲伟丽人民陪审员 崔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