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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占杰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民初2698号原告:王占杰,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刚,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定州市,系王占杰内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赵凯,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31344C。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庞少敬,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占杰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刚、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占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理赔金1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6日原告为自己的冀F×××××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2017年2月17日21时30分许,原告之子王沛东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王沛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原告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因被告拒不理赔,故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冀F×××××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需核实当事人的行驶证、驾驶证,诉讼费、鉴���费等间接损失交强险不予赔偿。事故发生时,原告并非本车驾驶员,对第三者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所以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6日原告王占杰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冀F×××××轿车投保交强险,被保险人为王占杰,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止。2017年2月17日21时30分许,原告王占杰之子王沛东驾驶冀F×××××轿车在大奇连村村××与张双进驾驶的自行车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张双进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沛东驾驶冀F×××××轿车逃逸。该事故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勘察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沛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双进无事故责任。张双进死亡时57岁。2017年6月1日王沛东与死者张双进亲属达成协议,由王沛东亲属赔偿张双进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此款��有原告王占杰赔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保单、赔偿协议、责任认定书、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杰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王占杰为自己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王占杰之子驾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沛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占杰已对死者张双进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一项数额20余万元,远大于交强险中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赔付原告损失,故对原告王占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称,原告并非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原告无权请求支付保险金;王沛东存在逃逸情节,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关于责任免除中并未规定逃逸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所称的因驾驶人存在逃逸情节不予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赔偿处理中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据此原告王占杰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有权利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所称的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