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贺金与冷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贺金,冷军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538号原告:易贺金,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冷军华,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贺金与被告冷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贺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贺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贺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贺金负担。审 判 员 葛来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