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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贺金与冷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贺金,冷军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538号原告:易贺金,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冷军华,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贺金与被告冷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贺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贺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贺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贺金负担。审 判 员 葛来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