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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汤发清、周德彩、赵相荣、易远财、李桂生、吴玉坤、刘江英、汤聪、汤斌与被执行人桂祁阳、欧阳登新、周万生、赵德万、聂艳雯、刘登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汤发清,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周德彩,男,1962年4月2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赵相荣,男,1953年2月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桂生,男,1963年9月1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易远财,男,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吴玉坤,男,1964年9月1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江英,女,1969年9月12日生,壮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汤斌,男,1991年4月17日生,壮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汤聪,男,1998年1月23日生,壮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桂祁阳,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欧阳登新,男,1968年12月36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周万生,男,1976年4月2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赵德万,男,1963年11月17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聂艳雯,女,1977年3月13日生,居民,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刘登胜,男,1968年3月17日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汤发清、周德彩、赵相荣、易远财、李桂生、吴玉坤、刘江英、汤聪、汤斌与被执行人桂祁阳、欧阳登新、周万生、赵德万、聂艳雯、刘登胜劳动争议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桂祁阳、聂艳雯、周万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