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雷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雷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7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雷波,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雷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雷波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7日23时,被告人梁雷波酒后驾驶一辆豫H×××××号小型轿车,在武陟县前倒车时与路边停放的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梁雷波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7.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雷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关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呼吸仪酒精含量记录表、检查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报告及鉴定单位和人员资质证明、涉案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雷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雷波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雷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雷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