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韩玉珍、韩学文、韩学武、韩学华、韩学斌、韩学伟、韩学东与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珍,韩学文,韩学武,韩学华,韩学斌,韩学伟,韩学东,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韩玉珍,女,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韩学文,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韩学武,男,汉族,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申请执行人韩学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韩学斌,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韩学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韩学东,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牟敦彩。韩玉珍、韩学文、韩学武、韩学华、韩学斌、韩学伟、韩学东与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3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返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2万元及申请执行费3235元)。由于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玉珍、韩学文、韩学武、韩学华、韩学斌、韩学伟、韩学东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397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