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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8刑初57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被告人王山,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某1,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海口市,系王山姐姐。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3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王山与同事在位于海口市××区一韩国烤肉店吃饭喝酒,期间王山大约饮用了一瓶红酒。当日21时许,王山聚餐完毕后,便独自驾驶×××长安牌铃木小轿车,当行驶至海口市××区段时与前方黄某1、云某1、刘某1驾驶的车发生连环碰撞,并造成四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执勤民警发现王山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当场对王山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依法将王山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检测,王山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263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当事人王山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1、云某1、刘某1无责任。事后王山对黄某1、云某1、刘某1进行了赔偿,获得对方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山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在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山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对量刑意见有异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并减免罚金。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方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邝小蕊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伍惠兰法官助理伍惠兰书记员林瑾怡速录员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