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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6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友荣与李国生、陆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荣,李国生,陆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190号原告:黄友荣,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华,湖北董向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生,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陆玲玲,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主要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原告黄友荣与被告李国生、陆玲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友荣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黄友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黄友荣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