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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木兰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兰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兰,曾用名:木陆,女,1966年4月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瑞丽市,国籍不明。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兰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金、孙玉清出庭支持公诉,瑞丽市畹町文博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翻译人员尹定勇、岳都迈、被告人木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木兰为了种植甘蔗,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雇请缅甸工人擅自砍伐了瑞丽市勐秀乡等扎村委会南缅村小塘坝山国有林地内的林木。经鉴定,被砍林木是栎类为主的硬阔叶类树种,活立木蓄积为125.823m3,林地权属为国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木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请法庭给予被告人木兰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被告人木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木兰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间,雇请缅甸工人擅自砍伐了瑞丽市勐秀乡等扎村委会南缅村小塘坝山国有林地内的林木。经鉴定,被砍林木是栎类为主的硬阔叶类树种,活立木蓄积为125.823m3,林地权属为国有。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物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关于木兰的户籍情况说明;3、抓获经过;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6、云南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四、鉴定意见;五、勘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木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木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二十二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陈 炜人民陪审员 依 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岩健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