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北方与朱世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北方,朱世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108号原告:孙北方,男,汉族,1946年7月14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朱世汉,男,汉族,1945年12月9日出生,住孟津县。原告孙北方诉被告朱世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北方、被告朱世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经本院释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北方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北方承担。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