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帆与于钢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帆,于钢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317号原告:许帆,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华,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钢领,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帆与被告于钢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钢领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瓷砖款2245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瓷砖生意。2016年春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瓷砖共折款22451元,用于滨海小区和金鑫装饰公司的装修工程。于2016年10月0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瓷砖款22451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材料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于钢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钢领于2016年赊购许帆的瓷砖,原、被告于2016年10月08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瓷砖款22451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于纲领欠许帆22451元(8621+3445+2000+2867+5518),2016.10.8。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于钢领赊购许帆价值22451元的瓷砖,至今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许帆要求于钢领给付货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于钢领向许帆出具欠条时,未约定给付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许帆诉求利息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钢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许帆瓷砖款22451元;二、驳回原告许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22元,由被告于钢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冯海春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芳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