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贺庆红与被执行人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庆红,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贺庆红,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被执行人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张义。申请执行人贺庆红与被执行人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的井架一副,拍卖价格780000元。除去各项费用122509元后,按比例分配给申请人125167元,现尚有225289元案件款未履行。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贺庆红以被执行人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至2019年,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靖边县龙腾工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剩余案件款待该公司有能力履行时再申请对其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贺庆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2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 真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双 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