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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戴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戴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2366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上海戴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158号18幢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董镇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杨,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俊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戴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戴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婷婷审 判 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