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玉罕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玉罕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59号罪犯玉罕叫,女,1988年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傣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罕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0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玉罕叫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玉罕叫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玉罕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财产刑履行情况,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玉罕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