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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维伟与俞颂、蔡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维伟,俞颂,蔡冬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850号原告:葛维伟,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俞颂,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蔡冬菊,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维伟为与被告俞颂、蔡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维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维伟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葛维伟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