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西泰豪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泰豪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266号原告:江西泰豪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法定代表人:曾德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龙,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B。法定代表人:陈恩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泰豪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泰豪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泰豪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泰豪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35元,减半收取7867.5元,由原告江西泰豪建设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汪西菲审判员  刘卫平审判员  陈大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