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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久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李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久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李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821号原告:重庆久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3098XC。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青,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久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久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