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红志与夏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1民初882号原告:李红志,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夏长才,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李红志诉被告夏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长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红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长才向李红志支付所拖欠的饲料款41110元;2、判令夏长才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夏长才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夏长才因资金困难,找李红志寻求帮助。李红志考虑到双方系多年朋友关系,表示愿意给予帮助。经协商,李红志同意夏长才从李红志在常德国大饲料公司个人账户上拖饲料经销。双方口头约定,夏长才年底将货款付清给李红志,并按照常德国大饲料公司与李红志约定的利息标准2%支付利息,具体数额以公司账面为准。自2013年年底,李红志多次找夏长才追讨货款,夏长才均以各种理由推托。2016年元月22日,夏长才向李红志出具书面欠条一份。此后仍未还款。夏长才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当事人李红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夏长才因经济困难到李红志帐下拖饲料,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夏长才至今仍未给付货款属于失信行为。庭审中,李红志承认夏长才此前已给付2000元货款,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39110元,故本院对李红志要求夏长才立即给付拖欠货款391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红志主张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在2016年1月22日沟通过程中,明确欠款数额以常德国大饲料公司账面为准,根据李红志向本院提交的常德国大饲料公司2014年6月21日账面材料显示,夏长才所欠利息为512.48元。李红志在2014年7、8月份已将该欠款全部还清,具体还款时间记不清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还款时具体账面利息数额,故本院认定常德国大饲料公司账面夏长才欠款利息数额为512.48元。此后,双方没有明确的利息约定。双方对欠款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并自逾期之日起可主张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虽然李红志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但李红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酌定自2017年7月20日为逾期之日。自2017年7月20日始,夏长才应当赔偿李红志逾期给付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夏长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李红志��料欠款本金39110元及前期利息512.48元;二、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夏长才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并支付给李红志;三、驳回李红志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被告夏长才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母茂生二〇一七年八��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 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