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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道庚陈进伟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庚,陈进伟,李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刑初3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张道庚(绰号“胖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农民。因犯重婚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雷志江,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进伟(绰号“光头”),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丰都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因吸毒于同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继兵,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同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刑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道庚、陈进伟、李继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万伟、检察官助理钟兴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道庚及辩护人雷志江、被告人陈进伟及辩护人沈丽、被告人李继兵,侦查人员梁全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2017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道庚在被告人陈进伟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家中以65元每克的价格卖给陈进伟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同月28日12时许,陈进伟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打电话向张道庚购买甲基苯丙胺200克,张道庚表示同意。随后,公安人员在陈进伟家门口将张道庚抓获,当场从张道庚身上缴获疑似冰毒293.71克。2.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进伟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继兵甲基苯丙胺约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当晚,陈进伟在其家中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继兵甲基苯丙胺约1克。同日23时许,李继兵带领公安人员在陈进伟家楼梯间将陈进伟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对陈进伟及其家进行检查,当场缴获疑似冰毒95.15克、疑似红色麻古3.19克、疑似绿色麻古0.1克、疑似海洛因0.16克。3.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继兵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叶金岛大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甲基苯丙胺约0.5克。同月27日21时许,李继兵又在同一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甲基苯丙胺0.55克。公安人员当场将李继兵、谭某抓获,从李继兵身上缴获疑似冰毒1.6克、疑似红色麻古0.16克、人民币200元,从谭某身上缴获疑似冰毒0.5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红色、绿色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道庚贩卖甲基苯丙胺393.71克,被告人陈进伟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3.29克、海洛因0.16克,被告人李继兵贩卖海洛因约2.65克,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进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继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进伟、李继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道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雷志江认为张道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陈进伟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打电话向张道庚购买毒品,系犯罪引诱,对张道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进伟辩护称没有贩卖毒品给李继兵,其于2017年5月11日在公安机关供述曾贩卖毒品给李继兵的情况是公安人员威胁所致,在对其录音录像之前,公安人员以其不供述卖毒品给李继兵的情况,就起诉其妻子傅某参与共同贩毒为威胁,他考虑到妻子身体差孩子也小,就在之后的录音录像中供述了贩卖毒品给李继兵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辩护人沈丽认为陈进伟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重大立功和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庭困难,请求法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还出示了傅某(陈进伟妻子)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据,拟证明陈进伟家庭困难。被告人李继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道庚在被告人陈进伟位于重庆市的家中以65元每克的价格卖给陈进伟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同月28日12时许,陈进伟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打电话向张道庚购买甲基苯丙胺200克,张道庚表示同意。随后,公安人员在陈进伟家门口将张道庚抓获,当场从张道庚身上缴获疑似冰毒293.71克。2.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进伟在其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继兵甲基苯丙胺约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当晚,陈进伟在其家中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继兵甲基苯丙胺约1克。同日23时许,李继兵带领公安人员在陈进伟家楼梯间将陈进伟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对陈进伟及其家进行检查,当场缴获疑似冰毒95.15克、疑似红色麻古3.19克、疑似绿色麻古0.1克、疑似海洛因0.16克。3.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继兵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叶金岛大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甲基苯丙胺约0.5克。同月27日21时许,李继兵又在同一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甲基苯丙胺0.55克。公安人员当场将李继兵、谭某抓获,从李继兵身上缴获疑似冰毒1.6克、疑似红色麻古0.16克、人民币200元,从谭某身上缴获疑似冰毒0.5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红色、绿色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陈进伟在因本案被关押期间检举胡某某系贩毒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胡某某信任陈进伟及妻子傅某的相关信息,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胡某某,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给其妻子傅某写信让傅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行动,傅某于2017年4月11日联系胡某某购买100克冰毒,当日晚胡某某携带冰毒到傅某家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交易现场查获胡某某带来的冰毒98.93克。胡某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证明材料审批表、被告人张道庚、陈进伟、李继兵的供述、通话视频、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证实2017年2月2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叶金岛六组团大门口将正在贩卖毒品的李继兵抓获,李继兵供述其毒品的上家是陈进伟,在李继兵的配合下于同年2月27日23时许以在陈进伟住所楼下给陈进伟毒资为名将陈进伟抓获,并从其身上及家中搜查出毒品。陈进伟供述其毒品的上家是张道庚,在陈进伟的配合下于同年2月28日以购买冰毒为名,待张道庚携带冰毒至陈进伟住所与陈交易毒品时将张道庚抓获。2.户籍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1)被告人张道庚、陈进伟、李继兵的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2)李继兵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日被原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陈进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张道庚因犯重婚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3.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验结果告知笔录,证实经对被告人张道庚、陈进伟、李继兵、谭某的尿液检测,张道庚甲基安非他明和吗啡快速定性检测结果均呈阴性,陈进伟、李继兵、谭某甲基安非他明快速定性检测结果呈阳性。4.搜查证、抓获、检查视频资料、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及照片、毒品称量、检材提取视频资料、鉴定委托书及物证检验报告、通话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委托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证实(1)公安机关对谭某、李继兵、张道庚、陈进伟以及陈进伟家(重庆市开州区)进行检查,分别从谭某处查获疑似冰毒净重0.55克;从李继兵身上查获疑似冰毒净重1.6克、疑似麻古净重0.16克,人民币200元,LENOVO手机一部;从陈进伟身上及家中查获疑似冰毒净重95.15克、疑似红色麻古净重3.19克、疑似绿色麻古净重0.1克、疑似海洛因净重0.16克,OPPO手机一部;从张道庚身上缴获疑似冰毒净重293.71克,OPPO手机一部。(2)公安机关从张道庚、陈进伟、李继兵处查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进伟、李继兵处查获的疑似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陈进伟处查获的疑似麻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3)通话清单证实张道庚与陈进伟、李继兵与陈进伟、李继兵与谭某的通话情况。(4)通过对李继兵、陈进伟、张道庚持有的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发现李继兵的微信分别向陈进伟、傅某(陈进伟的妻子)的微信转过账,陈进伟、傅某的微信多次分别向张道庚的微信转过账。5.辨认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谭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自称叫“兄弟”的人。经查身份说明,3号照片是李继兵。李继兵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的7号就是找他购买过毒品的人。经查身份说明,7号照片是谭某。李继兵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的5号就是向其贩卖毒品叫“光头”的人。经查身份说明,5号照片是陈进伟。陈进伟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找陈进伟购买毒品的人。经查身份说明,3号照片是李继兵。陈进伟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向其贩卖毒品叫“胖子”的人。经查身份说明,9号照片是张道庚。张道庚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向其购买毒品叫“光头”的人。经查身份说明,3号照片是陈进伟。6.证人谭某证实,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他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六组团大门口吧200元价格找李继兵购买冰毒一小袋。2月27日21时许,他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给李继兵打电话买200元的冰毒,约10分钟后他在开州区云枫街道六组团大门口把民警事先准备的200元钱交给李继兵,李继兵拿出一小袋冰毒交给他,之后被埋伏的民警抓获,并将李继兵卖给他的那小袋冰毒缴获。7.证人傅某证实,她和陈进伟是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开州区的家中。民警从她家中查获的毒品是陈进伟买的,2017年2月28日中午,陈进伟用她的手机给毒品上家打电话,民警在她家门口将贩卖毒品的上家抓获。8.被告人张道庚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2017年2月26日中午,他在陈进伟家以65元每克的价格卖给陈进伟冰毒100克,收现金2000元,陈进伟用傅某的微信向他转账1500元,当时还差他3000元,算上之前陈进伟在他那里购买毒品还差他7000元,陈进伟一共欠他1万元,后来陈进伟用微信向他转了几千元,现在还差他4000元钱。2月28日中午12时许,他接到陈进伟的电话,陈让他送200克冰毒到陈进伟家,他携带冰毒赶往陈进伟家,在陈进伟家门口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他的黄色包内查获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有用塑料口袋包装的20袋毒品,共计约200克,左边裤袋内也有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有用塑料口袋包装的10袋毒品,共计约100克毒品。他的毒品买成60元一克,卖给陈进伟65元一克。9.被告人陈进伟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以及其在检察机关供述,他与傅某是夫妻,2017年2月26日中午,他在家中以65元每克的价格找张道庚购买冰毒100克,付现金2000元,用傅某的微信向张道庚转账1500元,欠3000元,算上以前向张道庚购买毒品欠的钱,共欠1万元,后他又用傅某的微信向张道庚转账6000元,现在还欠张道庚4000元。2017年2月27日下午,他在家中卖给李继兵冰毒约0.8克、麻古2粒,获毒资200元,当晚在他家中又卖给李继兵冰毒约1克,当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他家3楼楼梯间将他抓获,当场从他身上查获一袋冰毒,一袋海洛因,从他家里查获冰毒、麻古和海洛因。10.被告人李继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他共找陈进伟买过二次毒品,第一次是2017年2月27日下午,他以200元找陈进伟买冰毒1克、麻古2粒,第二次是当日晚上他以200元找陈进伟购买冰毒2克。2017年2月下旬,他在开州区云枫街道枫叶金岛大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冰毒约0.5克,同月27日20时许,他又在同一地点卖给谭某0.55克冰毒,获毒资200元,后公安人员当场将他们抓获,从他身上缴获3小袋冰毒、2小袋麻古及200元钱。2月28日,他配合公安机关在陈进伟家附近给陈进伟打电话,以给陈进伟毒资为名将陈进伟约出来,公安人员在陈进伟家楼下将陈进伟抓获。11.关于张道庚检举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到张道庚的检举他人吸贩毒的材料后,经查未发现张道庚所检举的人员涉嫌吸贩毒违法犯罪行为。12.被告人陈进伟的检举讯问材料、陈进伟给傅某的书信、证人傅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胡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拘捕文书、起诉意见书,证实陈进伟检举胡某某系贩毒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胡某某信任陈进伟及妻子傅某的相关信息,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胡某某,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给其妻子傅某写信让傅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行动,傅某于2017年4月11日联系胡某某购买100克冰毒,当日晚胡某某携带冰毒到傅某家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交易现场查获胡某某带来的冰毒98.93克。胡某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13.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情况说明,证实看守所监控视频保存有效期为一个月,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对陈进伟讯问的监控视频已被新数据覆盖,无法调取。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能够证明以上查明的事实。关于被告人张道庚的辩护人提出陈进伟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打电话向张道庚购买毒品,系犯罪引诱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陈进伟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向张道庚购买毒品时,张道庚已持有毒品待售,已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不属于犯罪引诱的情形,对张道庚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进伟辩护称没有贩卖毒品给李继兵,其于2017年5月11日在公安机关供述曾贩卖毒品给李继兵的情况是公安人员威胁所致,在对其录音录像之前,公安人员以其不供述卖毒品给李继兵的情况,就起诉其妻子傅某参与共同贩毒为威胁,他考虑到妻子身体差孩子也小,就在之后的录音录像中供述了贩卖毒品给李继兵的情况的意见。经查,合议庭通知侦查人员梁全胜出庭说明情况,梁证实在陈进伟作出贩卖毒品给李继兵的供述之前,侦查人员对陈进伟进行了思想教育,之后才进行录音录像,在进行思想教育中没有威胁和诱供行为,开州区看守所情况说明证实因数据覆盖无法调取对陈进伟讯问时的监控视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而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对陈进伟的讯问中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陈进伟于2017年5月11日所作供述及录音录像资料本院不予采纳。但陈进伟在庭审中供述其在检察机关对其讯问时亦供述贩卖毒品给李继兵的事实,检察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没有使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和诱供等非法方法,故本院认为,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陈进伟自愿供述其贩卖毒品给李继兵的事实,而该供述系讯问主体变更后的供述,不属于被告人可能因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作出的重复性供述,该供述与被告人李继兵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本案能够认定陈进伟向李继兵贩卖毒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庚向被告人陈进伟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被查获甲基苯丙胺293.71克,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为甲基苯丙胺393.71克;陈进伟向被告人张道庚处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另被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29克、海洛因0.16克,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为甲基苯丙胺约103.29克、海洛因0.16克;李继兵向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5克、被查获甲基苯丙胺1.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6克,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为甲基苯丙胺约2.81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陈进伟及其辩护人提出陈进伟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陈进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张道庚,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重大立功;公安机关抓获胡某某的行动中,傅某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及陈进伟提供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胡某某,应当认定陈进伟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其行为属于立功表现。综合案情对陈进伟予以减轻处罚。李继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陈进伟,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案情对李继兵予以从轻处罚。张道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陈进伟、李继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陈进伟的辩护人提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庭困难,请求法院予以从宽处罚的意见。经查,陈进伟在庭审中否认向李继兵贩卖毒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陈进伟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陈进伟家庭困难,有亲属需要照顾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张道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对被告人陈进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对被告人李继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道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陈进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三、被告人李继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四、对被告人张道庚违法所得950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陈进伟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李继兵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对本案查获的毒品以及三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海审 判 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何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灵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