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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王国兴、郭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王国兴,郭凤云,李林青,郭晓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太行路北段林州市邮政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清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峰,系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兴,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凤云,女,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被告王国兴之妻。被告李林青,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晓云,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被告李青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被告王国兴、郭凤云、李林青、郭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