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红亮、卞成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亮,卞成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付红亮,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有斌,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卞成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红亮与被执行人卞成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红亮申请强制执行卞成真合同款900万元,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保全被执行人卞成真名下的津南区梨双公路南侧XXX房产和津南区咸水沽公路与丰收路交口发达居XXX房产,经查,该两套房产有另案在先查封,且未处理。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世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