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叶代江与林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代江,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叶代江,男,1967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林波,男,1986年4月7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叶代江与被执行人林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2328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并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林波财产无果,本院到被执行人林波现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无果,被执行人林波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328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波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友宏 百度搜索“”